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38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2台30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函
广州中电荔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2台30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工程试运行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据现场核查,该项目基本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具备试运行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火电厂脱硫脱硝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1〕898号)的要求,制定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计划。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煤场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五、自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如试运行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广州市环保局会同增城市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爱红020-85265592,监督电话:020-87531671)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州市环保局,
增城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