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2〕6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 版)》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运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收到持证单位关于出具该设施环保守法证明的申请后,对运营设施在合同期内是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红黄牌记录及超标排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同时配合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的相关现场核查工作。
二、请认真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将运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运营记录台账、运营项目备案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对持证单位弄虚作假以及未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的,要依法严格处理。同时,我厅将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定以及持证单位年度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所有申报材料应按国家及省的新要求进行编制及上报。对于现有乙级临时或正式资质到期需申请换证,但暂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其有效期给予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并在该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按新标准重新申报。
四、《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工作程序》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等相关文件可在广东省环保公众网栏目或广东省环保产业网资质申报栏目查阅及下载。原《广东省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工作程序(修订稿)》同时废止。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