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39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配套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系统投入试运行的函
惠州市合通建材粉磨有限公司:
你公司《试生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核查,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配套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系统项目已基本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运行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工程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加强设施的生产管理,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三、试运行期间,抓紧建成需配套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四、自投入试运行之日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确保项目满足《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467-2009)中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要求,三个月内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试运行三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提前向我厅提出继续试运行申请,说明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运行。
该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按辖区委托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会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31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