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43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葛兰素史克海王生物
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申请试生产的复函
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深圳葛兰素史克海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具备试生产的环保条件。鉴于2012年9月7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中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我厅不再批复你公司该申请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你公司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有关排污申报的要求,办理试生产阶段排污申报相关手续。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应急预案需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5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