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48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
配套重件码头工程申请试运行延期的复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宝钢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配套重件码头工程试运行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厅于2012年6月21日以粤环审〔2012〕274号文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鉴于2012年9月7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中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你公司应严格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要求建设并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你公司须在2013年6月2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验收的,环境保护部将依法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湛江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