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4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铁路广州至珠海
铁路复工工程申请试运行的复函
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新建铁路广州至珠海铁路复工工程开通试运营的函》(广珠铁工函〔2012〕4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2012年9月7日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中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你公司应严格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建铁路广州至珠海铁路复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77号)的要求建设并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你公司须在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验收的,环境保护部将依法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州、佛山、
江门、珠海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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