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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2103

 

 

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

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的有关规定,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各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加快信息上网和更新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  信息内容和分工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公众网具有“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功能的要求,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政务公开类信息。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任免、各类规划、行政执法事项、环境质量、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信访受理和投诉案件处理、污染源相关信息等的非涉密信息。

  (二)在线服务类信息。实现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网上查询,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办事程序、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批复、结果查询等,开展在线服务。

  (三)网上办事类信息。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面信息,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功能。

  (四)交流互动沟通类信息。设置投诉信箱,开设民意调查或政务论坛等栏目,并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公布公众普遍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热点新闻、重点工作等信息;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等。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和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管理按照栏目内容划归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站各相关栏目信息管理的有关工作。

  1.涉及厅领导出席的工作动态、图片新闻(文字与图片)由宣教交流处负责审核,必要时经领导本人审核;涉及厅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活动的,宣教交流处审核后送办公室审核;由环境宣教中心信息员或交由环境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2.环境新闻由环境信息中心从国内主流媒体转载。转载的新闻必须有利于正面宣传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厅的重点工作开展。宣教交流处安排专人定期监控转载新闻发布情况,对不合适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环境信息中心要及时修改。

  3.公文类信息公开由协同办公系统(0A)根据公开类型自动流转到发布平台,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编辑后发布。公文在归档后对公开类型进行调整的,拟文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告知环境信息中心进行变更。

  4.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由各主管处室领导审核后由处室信息员发布,重大业务信息由处室领导决定是否需要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发布。

  5.专题专栏设置由各相关处室提出,报办公室审核后,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版面设计。专题专栏信息内容由相关处室组织。

  6.业务专栏的具体内容由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定期更新,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版面维护,配合处室对栏目进行后台调整。

  第六条  各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各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信息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厅办公室,抄送环境信息中心。各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审批本部门、本单位的上网信息;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对相关互动性栏目,要及时接收、处理和反馈;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环境信息中心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原则制定公众网信息发布协同办公系统(OA)流程,确保信息发布可溯源。

  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

  第八条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遵循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1.上网信息不得包含任何涉密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内容,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环境信息中心要做好技术上的安全、保密把关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厅办公室对信息发布进行不定期检查。

  2.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及时组织信息上网,并检查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信息员要及时收集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并按程序报批和发布;厅办公室每年对各信息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

  3.信息工作列入年度考核,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厅办公室要会同宣教交流处、人事处、驻厅监察室对各处室、直属单位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4.环境信息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众网的安全正常运行。在收到信息(电子文档)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编辑上网发布;每月统计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信息上网量,并将统计结果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信息上网情况。

  第九条  环境信息中心要做好公众网版面的设计与维护,做好网站软硬件平台维护和信息发布技术的支持服务,公众网版面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四章  网站的安全和维护

  第十条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日常维护管理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环境信息中心要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环境信息中心要加强公众网发布平台的登录账号管理,及时封堵漏洞。严格控制与外单位进行软盘和数据交换,防止各种病毒侵入和破坏计算机。接入网站计算机的软盘等电子设备,须检查杀毒后方可使用,严禁在计算机上运行未经杀毒的程序和软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站后台管理,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密码,不得向外泄露进网口令。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使用网站设备。

  第十三条  环境信息中心对网站数据库实时存储备份,以防止因意外造成数据丢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驻厅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二)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五)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六)不能履行网上办公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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