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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内部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2106

 

 

关于印发《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内部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精神,燃煤发电机组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方可申领脱硫脱硝电价。近期,我厅陆续收到广东粤华发电有限公司(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电厂提出的脱硝设施单项验收申请或咨询,以便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脱硝电价。

  2012年9月7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企业主动提出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申请的前提下,我厅从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可对我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开展专项核查确认工作(属便民服务,非行政许可)。为规范上述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我厅制订了《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内部办理程序》,现印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内部办理程序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附件

  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内部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精神,为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企业主动提出脱硝、脱硫设施(含两者,下同)专项核查申请的前提下,省环境保护厅从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可对我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开展专项核查确认工作(属便民服务,非行政许可)。为规范上述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含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

  二、申请及接收

  (一)材料递交。

  燃煤发电机组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申请,提交《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般由建设单位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便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办理,则需提交委托函和申请人有效证件。

  (二)材料审核及接收。

  便民窗口服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便民窗口服务人员在接收材料后,将所有材料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由分管领导分派给经办人员办理。

  三、核查程序及发文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含脱硝脱硫设施),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已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且检查组认为项目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监察局经办人起草核查意见,经厅总量处会签、报厅领导签发后印发公文,函告建设单位我厅同意验收检查组意见,并确认项目脱硝脱硫设施符合环保验收条件。

  (二)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含脱硝脱硫设施),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未组织验收现场检查,环境监察局经办人员初审项目脱硝脱硫设施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会同厅总量处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对项目脱硝脱硫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时,应邀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或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监测单位以及脱硝脱硫设施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经办人员将核查情况提交环境监察局项目专题会议审查,对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有关要求的,由环境监察局经办人起草核查意见,经厅总量处会签、报厅分管领导签发后函告建设单位,确认脱硝脱硫设施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对不符合的,函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三)属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且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监察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有必要现场核查的,厅总量处组织环境监察局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对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有关要求的,厅总量处起草核查意见,经环境监察局会签、报厅分管领导签发后函告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的,总量处发文函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属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且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厅总量处组织环境监察局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对脱硝脱硫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对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有关要求的,厅总量处起草核查意见,经环境监察局会签、报厅分管领导签发后函告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的,总量处发文函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廉政监察

  办理燃煤发电机组项目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确认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办理,自觉接受监督,杜绝腐败行为,确保自身不出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预防惩治腐败体系要求,实施廉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办事指南

  

附件

  广东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精神,为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企业主动提出脱硝、脱硫设施(含两者,下同)专项核查申请的前提下,省环境保护厅从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对我省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开展专项核查确认工作(属便民服务,非行政许可)。

  二、办理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含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

  三、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燃煤发电机组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自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环保厅提出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申请:

  (一)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二)脱硝脱硫设施已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成(设施采用工艺、处理效果与环评批复不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具备正常运转的各项条件,并经试运行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燃煤发电机组的需要;

  (三)已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四)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已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控系统,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且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

  (五)验收监测报告或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监测报告显示,脱硝脱硫方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硝脱硫效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保部门下发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相关说明

1

专项核查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2份(设计方案等材料1份,使用完毕归还)

说明发电机组建设时间及投运时间、脱硝脱硫设施建设时间及投运时间、脱硝脱硫工艺,简述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对脱硝脱硫设施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附设计方案、照片等材料)。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件1份(使用完毕后归还)

 

3

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

复印件2份(地市初审意见原件2份)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脱硝脱硫设施,且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已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的,提供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2份。

  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且通过验收的,提供验收文件复印件2份。

  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脱硫设施且未通过验收的,提供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原件2份。

4

验收监测报告或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监测报告

原件2

  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或脱硝脱硫设施专项核查监测报告。

5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复印件2

  发电机组投入运行之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6

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复印件2

 

7

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文件

复印件2

  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54号)执行。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时间)。

  七、主办处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环境监察局。

  八、备注

  (一)申请材料接收地点。

  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省环保厅一楼便民窗口。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8时45分至12时整、14时整至17时整。周五上午:8时45分至12时整(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咨询电话。

  020-85513795。

  (四)投诉方式。

  省监察厅驻省环保厅监察室投诉电话:020-8753167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0-87195021

  省行政效能网上投诉:www.gddzjc.gov.cn。

  (五)收费标准。

  本便民服务事项不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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