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112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审核意见
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广州市东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申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的资料收悉。近期,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广州市环保局对上述3家机构的申报资料和检测现场情况进行了审核。有关审核意见函告如下:
一、上述3家机构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环〔2011〕36号)的要求,我厅同意上述3家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具体委托检测类型见附件。其中广州市东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广州市天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广州市天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从即日起不再具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资格。
二、上述3家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时,汽油车按《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检测,柴油车按《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检测。
不能采用委托内容规定检测方法开展检测的机动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三、上述3家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定期对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
四、上述3家机构在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后,在法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我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上述3家机构有关排气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管由广州市环保局负责,每年12月底前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向广州市环保局报告当年检测执行情况。广州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向我厅报告。
附件: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受委托检测类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
受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及受委托检测类型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委托证书编号 |
委托检测类型及数量 |
1 |
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粤环(车)核准字[2012]第075号 |
(1)轻型汽油车(2条工况线) (2)轻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3)重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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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
粤环(车)核准字[2012]第076号 |
(1)轻型汽油车(1条工况线) (2)轻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3)重型柴油车(2条工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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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粤环(车)核准字[2012]第077号 |
(1)轻型汽油车(2条工况线) (2)轻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3)重型柴油车(1条工况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