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2〕119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修复广州发电厂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信用的函
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修复申请函、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2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自10月29日起先后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珠江环境报和广州日报公示了有关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鉴于你公司已有针对性地完成整改,基本符合有关环境管理要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修复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不再作为环保严管企业,取消红牌标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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