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2〕118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登记,对备案材料真实、齐全的评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并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要求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评价机构另行备案,不得增加备案条件。区(县)级环保部门不再另行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评价机构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备案表一份(见附件),并登录“广东省环保公众网环评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以下相关资料。
(一)评价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基本信息: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
(三)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现从事专业、学历、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所在单位、登记类别。
(四)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现从事专业、学历、岗位证书编号、所在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均需上传亲笔签名扫描件,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另需上传1寸免冠近照扫描件。此项信息仅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开。
(六)评价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供核对:资质证书正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书。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三、评价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或从业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否则各级环保审批部门可不予受理其编写的环评文件。
四、若备案评价机构连续两年在我省无环评业绩,则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五、在我省备案登记的评价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六、备案登记遵循告知性备案原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机构进行必要的备案核对,但不得对评价机构附加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性备案。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备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