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2〕8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
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推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 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 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 “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录;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
(二)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九条 “A级”和“C级”信用等级范围之外的评价机构均为“B级”。
第十条 信用等级的授予和变更由省环境保护厅认定。
信用等级认定后三个月才能申请上升等级,每上升一级需在一个年度内具备至少2次良好行为记录。
若在一个年度内出现2次不良行为记录,则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 办法所称良好行为包括: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环评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严格的内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等,且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良好行为,良好行为由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一)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具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明显社会效益,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客观、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评价因子选取正确,评价等级和范围确定合理,提供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并满足时效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及参数选择合理,预测结果可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可行,可操作性强。
(三)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正确,在同类报告书中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显著创新和开拓性;
(四)在改善环境质量、节能减排、优化工艺、优化选址选线、优化运行调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
(五)解决了环评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提高环评技术水平起到重大示范作用;
(六)已实施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应用效果。
(七)获得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被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或评估单位评定为优秀;经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二条 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环评工作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和省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或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由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入不良行为的其他情形;受到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经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在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上向公众发布报批项目的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信息、业绩(包括日常考核成绩、年度考核结果)、信用评级情况等。
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公布上月所受理项目的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包括评价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日常考核成绩等信息。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基本信息:评价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评价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基本信息: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
(三)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现从事专业、学历、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所在单位、登记类别。
(四)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现从事专业、学历、岗位证书编号、有效期、所在单位。
评价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予以更新。
若备案评价机构连续两年在我省无环评业绩,则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业绩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有效期内该评价机构年度业绩信息,年度业绩信息在次年3月底前公布。
年度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总投资、环评经费、审批部门、审批文号、环评文件类型等。
(二)受委托评估的环评文件项目信息及日常考核成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接受委托评估时间、专家评审会召开时间、项目报批时间、专家评分、评估部门评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评分、建设单位评分、该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总成绩。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每年上半年在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发布评价机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各地级以上市每年3月15日前通过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报送各辖区从事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环保厅汇总后发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情况包括各评价机构信用等级(A、B、C级)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四章 诚信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评价机构在当年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升级、调整业务范围等涉及资质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简化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评价机构,省环境保护厅将提请环境保护部对该环评机构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的环评文件编制工作,若属外省评价机构,则同时将信用评级等情况抄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