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3〕1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花都
工厂乘用车产能(60万辆)扩建项目
试生产延期的复函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花都工厂乘用车产能(60万辆)扩建项目申请试生产延期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中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我厅不再批复你公司提出的项目试生产延期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花都工厂乘用车产能(60万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469号)要求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你公司须在2013年8月20日前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验收的,我厅将依法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5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