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3〕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富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新增10条配套电镀生产线项目试运行的复函
富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你司《富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新增10条配套电镀生产线项目试运行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鉴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第172号令)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我厅不再批复你公司提出的项目试运行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项目可以投入试运行。投运后,你公司须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你公司须在项目投运一年以内依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验收的,我厅将依法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4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