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3〕2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意见的函
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申请函、东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2年 12月11日对你公司整改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和东莞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1.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epb/hjxygl/index.htm)以及《东莞日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基本符合有关环境管理要求,我厅同意对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进行修复,取消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省环境监测中心,东莞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