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3〕4号
佛山高富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000014593
组织机构代码:74801918-2
法定代表人:郑明禹
详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2年12月18日,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我厅会同佛山市环保局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佛山港高明港区富湾作业区高富油品码头扩建工程正在打桩施工。该项目拟在原有4个油品泊位上游新建3个3000DWT级泊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在修改编制中,未向省环境保护厅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厅2012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佛山港高明港区富湾作业区高富油品码头扩建工程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佛山港高明港区富湾作业区高富油品码头扩建工程建设,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我厅批准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报批手续,我厅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29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