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181号
关于同意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
支干线投入试运行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试运行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生产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环审〔2008〕318号文有关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管道两侧、分输站和放空区的规划控制,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建筑物;并将项目部分路段施工方式变更及造成的生态损失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做好管道沿线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管道维护、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自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如试运行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运行到期前提出延期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按辖区分别委托广州市、惠州市、东莞市环保局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爱红020-85265592,监督电话:020-87531671)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 试运行 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州市、惠州市、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