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156号
关于同意珠海市医疗废物焚烧厂一期工程项目
投入试运行的函
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珠海市医疗废物焚烧厂一期工程试运行的请求》(珠水集团〔201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运行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自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如试运行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委托珠海市环保局会同珠海市香洲区环保局负责。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爱红020-85265592,监督电话:020-87531671)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运行 函
抄送:珠海市环保局,珠海市香洲区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