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3〕179号
关于对珠江三角洲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
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作进一步核查的通知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清远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道路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为有效控制VOCs污染,2010年我省建立了珠三角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近年来,部分企业已关停或搬迁,其余企业规模也发生一定变化,因此需要对原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及广东省印刷行业协会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录进行重新核查。现请你们对你市(区)辖区范围内纳入2010年挥发性有机物省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作进一步核查,对规模小、排放量不大的企业进行合理调整或替换,原则上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数量基本保持不变,并将有关核查结果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具体见附表)及分管工作联络员名单于8月19日之前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调查表
2.广东省 市VOCs调查联系员回执表
3.广东省 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调查表回收统计报表
4.XX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替换名单对照表
5.广东省印刷行业协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邮 箱:duanxianzhong@gdepb.gov.cn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
通知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