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3〕120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燃煤电厂
除尘设施环保验收有关问题的函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商请明确燃煤电厂除尘设施验收程序的函》(粤价函〔2013〕12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新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报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即“谁审批,谁验收”。
因此,燃煤电厂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或改造投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向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环保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于验收意见文件格式问题,全国或全省至今没有实行统一格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