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粤环限告字〔2014〕1号
惠州浩腾皮草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厅初步认定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治理决定。
一、适用限期治理之事实和证据
(一)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有关监测报告:(惠)环境监测(委)字〔2013〕第405号。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三)惠州浩腾皮草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四)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适用限期治理之依据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厅拟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并于2014 年7月31日前完成以下治理任务:排放水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较严格的指标。
三、告知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一)相关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我厅将责令你单位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厅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单位关闭。
(二)法律权利。
你单位如对我厅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温小姐
电 话:020-855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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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0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