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

粤环办函〔201430

 

 

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环保局:

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省财政厅会同我厅正在对我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进行修订,为便于各地开展项目的申报,现就本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4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类型包括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排污费。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污染减排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以奖促减”、工业锅炉污染整治、营运黄标车淘汰等项目。其中,对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26个县(区)纳入《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给予事前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参照《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及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采取“以奖促减”形式,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减排结果给予奖励,无需进行项目申报。

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和营运黄标车淘汰项目的具体操作细则及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另行印发。

(二)水质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列入《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22020年)》及省挂牌督办重点流域(湖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县级以上和人口密集的镇级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与流域水环境直接相关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和水生态功能恢复等工程;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大江大河沿岸和重要水库库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截污管网建设、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的清理整治、水库的富营养化生态治理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饮用水源地标识与警告设施建设等。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全省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项目。扶持内容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涉重金属的矿山污染整治和重点行业(包括电镀、冶炼和铅蓄电池等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淘汰或搬迁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对全省纳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补助。重点支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列入《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工作基础好、后续维护运行保障能力强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低于3个行政村);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示范县试点工作;适当补助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整治;适当奖励通过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并命名的生态示范创建项目。

扶持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重点扶持全省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由政府负责建设的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工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程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等。

(六)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全省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污染减排效益显著的项目,包括重污染行业园区绿色升级改造工程、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程、清洁生产项目和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七)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省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主要包括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重污染场地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程及不涉重金属的矿山污染整治工程等。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省直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级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机动车标准化能力建设和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主要支持位于重点水源保护区域和跨省交界断面所在地的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适当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监控中心运行经费,适当安排资金配套国家补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项目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不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生活垃圾最终处理处置以及农村公厕、沼气池和沼气综合利用项目;不支持单纯以砌堤、道路、绿化为建设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水利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系统工程等;不支持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联合上报文件、资金申请表及技术文件等相关材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以农村环境整治为主且环保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水质保护项目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材料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要求执行。

项目申报时应一并报送往年环保专项资金未完工或未验收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申报数量

市本级申报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其中,水质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试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县级申报总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水质保护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纳入《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受申报数目的限制。

项目的申报时间、程序及申报方式等内容以省财政厅和我厅联合印发的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211

(联系人:徐淑莺、杨中浦,电话:020-875378658753187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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