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14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意见的函
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修复申请函、肇庆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14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1月22日将有关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和《西江日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有关规定,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基本符合有关环境管理要求,我厅同意对你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进行修复,解除你公司2012年红牌警示企业标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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