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授予珠海市
“广东省生态市”称号的函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4年你市提出生态市建设目标以来,按照“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定位,加快实施《珠海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和《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我厅对你市提出的省级生态市技术评估申请(珠府函〔2013〕358号)组织了考核验收,认为珠海市达到省级生态市有关要求,现决定授予你市“广东省生态市”称号。
希望你市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4日
抄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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