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10号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400000252
组织机构代码:61779709-9
法定代表人:吴惜伟
详细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湖光路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4年3月26日,我厅会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柴油质量升级200万吨/年液相柴油加氢装置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柴油质量升级200万吨/年液相柴油加氢装置项目已于2012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现正进行单机调试、气密性试验等工作。
以上事实,有2014年3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柴油质量升级200万吨/年液相柴油加氢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项目的建设,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4日
抄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