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9号
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26640
法定代表人:耿光林
详细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6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月16日,省环保厅会同湛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65 万吨高级文化纸和6.8 万吨卫生纸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11 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年产65 万吨高级文化纸和6.8 万吨卫生纸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5日
抄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