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8号
广东徐闻三和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5000005817
法定代表人:邱荣其
详细地址:湛江市徐闻县勇士农场纤维厂老厂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月16日,省环保厅会同湛江市和徐闻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蜜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9000吨/年酒精生产线)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于2000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2009年完成30000吨/年酒精生产线扩建工程并投产,至今未获得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废蜜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30000吨/年酒精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办理有关环保手续,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5日
抄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徐闻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