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4〕4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重点领域信息
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120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广东省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2014年6月10日前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包括:栏目名称、栏目结构、栏目内容)和完成专栏建设情况报省环境信息中心。
附件:广东省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京福 020-87538451)
附件
广东省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120号)要求,为做好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各地专栏建设,制定本规范。
一、专栏设置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开设本地区的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链接,引导公众查询。省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二、栏目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子栏目名称:空气环境信息。
1、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各地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向公众发布。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由省厅大气主管部门落实。
2、全省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省厅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由省厅和各地大气主管部门落实。
(二)子栏目名称:水质环境信息。
及时公布江河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周报、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由省厅和各地水环境管理部门落实。
省厅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省厅水环境管理部门落实。
(三)子栏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按《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44/T 1147—2013)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包括办理要素、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表单及其填写说明等;公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做到环评文件、环保措施和环评批复全文公开。由省厅和各地环评管理部门落实。
(四)子栏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按《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DB44/T 1147—2013)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指南,包括办理要素、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表单及其填写说明等;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名称、审批前公示、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及审批文件全文等相关信息。由省厅和各地环评管理 、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五)子栏目名称: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并在每季度结束45日内公开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及排污费减、免、缓等排污费征收信息。省厅公开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由省厅和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六)子栏目名称: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信息。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监控点名称、监测日期、流量、流速、监测项目名称、折算浓度(日均值)、标准限值、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合格日期及合格情况。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由省厅和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七)子栏目名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已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评价结果确定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企业名称、评价年度、评价等级及公布时间。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结果。由省厅和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八)子栏目名称: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
在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受理时间、进展情况、公示情况、核查意见等相关信息。由省厅和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九)子栏目名称: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挂牌督办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挂牌督办事项、整治要求、完成时限、督办部门及整改完成情况,并在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或更新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决定下达日期、行政决定做出机关及执行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由省厅和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落实。
(九)子栏目名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在信息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项目名称、监测项目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由各地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落实。
省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链接21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部门公开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由省环境信息中心落实。
(十)子栏目名称: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法律法规信息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及时更新,辐射业务信息、核应急信息、工作动态信息随时主动公开。由省厅和各地核与辐射管理部门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本规范对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的内容已作了明确分工,相关责任部门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经办人,明确工作职责;部门领导要把好信息公开质量关,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无误。
(三)加强督办,确保落实。为确保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期完成,省厅办公室要会同驻厅监察室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通报工作落实情况;专栏建设情况纳入各地市环保政府网站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