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揭阳市康达
化工有限公司900t化工码头工程通过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揭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函》及项目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厅已将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及调查补充报告全本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gov.cn)进行了受理公告。2014年5月14日,我厅组织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揭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900t化工码头工程(以下简称 “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2014年5月22日,我厅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你公司(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经研究,该项目存在以下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形:
一、建设单位在码头设置的污水收集管道不能满足液体化学品泄漏以及事故消防废水的收集要求。
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缺少含油废物、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三、《公众意见调查表》未调查公众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及对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有关要求,主动公开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全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不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待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后,再依程序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抄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