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75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及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粤发改价格〔2014〕239号转发)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燃煤发电机组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保电价加价管理
(一)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发电企业可以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单独打包,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先期验收;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环保设施的,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积极指导、告知各燃煤发电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文件(附验收监测报告)报省环保厅,以便申请环保电价加价。
(三)省环保厅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的验收文件(附验收监测报告)等资料后,将验收结果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加价。
二、环保电价数据管理
(一)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数据审核。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发电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管理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回应,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须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辖区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情况和报表汇总上报省环保厅(EXCEL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其中“小时均值明细表”仅需报送电子版本),以便省环保厅审核后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以及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同时上报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电子版发送到如下邮箱:zlc@gdepb.gov.cn。
由于时间较紧,2014年5~6月数据及审核情况,请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7月20日前报送到省环保厅。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认真抓好对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的管理,并于7月20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环保厅。
(四)省环保厅将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相关资料,酌情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全省环保电价审核数据和资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附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报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天征 020-875319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