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7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环境影响后
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送审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丙烯酸及酯装置项目选址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石化区H1和I1地块,主要建设年产20万吨丙烯酸及酯装置和相应的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3月经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粤环审〔2008〕108号文批复。项目拟在产能及产品方案不变的情况下,对平面布局、酯装置、储罐型号、废水接收处理单位、废气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变更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25.86万立方米/年以内(较变更前减少12.67万立方米/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送大亚湾石化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最终通过中海壳牌排水管道深海排放。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控制在21.67吨/年以内(较变更前减少18.15吨/年)。丙烯酸吸收塔和水分离塔不凝气经催化焚烧装置处理达标排放;丙烯酸装罐(桶)挥发气体经收集进入废气管网,通过废水焚烧装置处理达标排放。
(三)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完善企业事故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与区域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变更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四、项目其他环保要求仍按粤环审〔2008〕108号文件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9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惠州市环境保局,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