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4〕73号
广东省环境保厅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事项
取消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环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文件精神,我厅已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后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市场资源配置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治污服务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清理治污服务市场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对治污服务市场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歧视或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二、各地级环保部门不得再设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不应再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条仵,也不应再变相设置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治污服务需求方可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三、各地级环保部们应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