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1165号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
你公司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厅于2014年5月4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3号),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2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责令改正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厅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我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13号)确定的义务:停止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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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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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