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115号
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第四批)环境
保护设施验收的通知
广州、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粤环〔2012〕89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前三次下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出30个项目下放给你局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详细名单见附件)。
请你局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梳理辖区内下放项目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二)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后,将验收批复及相关资料抄送我厅备案。
附件: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第四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第四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