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惠州军民
合用机场试运行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惠州军民合用机场环保验收试运行的请示》(粤机场集团建〔2014〕121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我厅已取消了“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故我厅不再受理、审批企业提出的项目试运行申请事项。企业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并认为达到要求后,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企业须在项目投入试运行一年内向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或分阶段实施的项目,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申请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查阅。
此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