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23号
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400000022
组织机构代码:57449801-2
法定代表人:张积敏
详细地址: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海港纵一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6月12日,我厅会同阳江市环保局对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年产镍量5万吨的镍合金产业链及配套深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4年6月1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6月1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年产镍量5万吨的镍合金产业链及配套深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4日
抄送: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