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5〕1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宣传贯彻《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已于2015年1月13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件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地方性基础法规,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环保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新《环保条例》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环保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我省省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一)明确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新《环保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并且规定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强化对环境的监管措施。新《环保条例》健全了联合防治机制,细化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制度,完善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于实际工作中需进一步厘清和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等工作,更为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部门间的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有利于加强联合监督管理的力度。
(三)健全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是经过多年环境保护工作探索提出的办法,亟需规范,新《环保条例》规定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节能减排经济措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等,将有助于推动相关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实施和继续探索。
(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扭转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新《环保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新《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了一系列惩处措施,如明确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增设了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等。
二、广泛宣传,大力增强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环境法制意识
省环境保护厅将通过举办广东环保学习论坛、组织主流媒体开展专访活动、在《环境》杂志开设专栏、在全省环境文化橱窗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小册子、利用“南粤绿声”微博和“环保范APP”等平台对新《环保条例》进行宣传和解读,并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环境宣传月、环境文化节以及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活动,扩大宣传面。同时,省环境保护厅将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讲培训活动,培训对象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包括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新《环保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开展学法活动,突出学习重点,要分步骤分层级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积极与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开设法制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新《环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新《环保条例》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新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法规。根据新《环保条例》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省将加快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制(修)订过程中,我省将全面落实新《环保条例》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环保条例》的有关制度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新《环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地环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同时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执法规范,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发挥新《环保条例》的积极作用。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环保条例》的龙头作用,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抓紧推动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
四、抓住机遇,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地要以新《环保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全面深化我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工作。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新《环保条例》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新《环保条例》对环境监测、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程环境监理等制度作出了规定,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地环保部门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监测社会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强化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区域、流域联合防治等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减排,深入实施南粤水更清、珠三角清洁空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整治等环保为民六大行动计划,统筹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因子的污染整治,落实新《环保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环境安全。新《环保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比新《环境保护法》更为严格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加快建设环境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以新《环保条例》对处罚手段的突破性规定为契机,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等制裁措施,加强相关案件移送工作,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推进执法联动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发挥多部门联动执法优势,确保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辖区内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新《环保条例》,为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