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询进口车排放标准符合性的复函
粤环函〔2015〕278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提请查询进口车排放标准符合性的函》(穗环函〔2015〕3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第八条“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对于未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进口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证明该车辆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 85266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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