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267号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发放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发放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相关问题的请示》(顺管〔2015〕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法律立法权限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条规定的“排污单位”的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遐 020-8753155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
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