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38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1545 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
我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5号《关于要求东莞市环保局加快主要火电厂污染整治的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3-2011)4.4明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第14号),东莞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3-2011)表2标准(20mg/m3),其他污染物暂未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仍按表1标准执行。对排放超标的火电厂,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
我省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安排人口密集地区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使得燃煤电厂即使不改燃天然气,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基本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4日
(联系人:唐天征,联系电话:875319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