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39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公安厅:
我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1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法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我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坚持铁腕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2014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共下达处罚决定11036宗,罚款数额人民币3.78亿元(不含2013年立案、2014年实施处罚的5572宗、罚款数额人民币1.70亿)申请强制执行3065宗。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向社会公开,规范执法、阳光执法。
2014年我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235宗,其中公安机关受理198宗,人民法院宣判24宗,3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今年生效后,2015年1月至3月,我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38宗、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7宗。2015年2月,我厅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厅拟于2015年4月,通报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15年第一季度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按日计罚、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案件查处办理情况。
二、建章立制 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
(一)完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我厅于2011年12月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工作办法(试行)》,对我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移送案件范围、职责分工、移送审查标准、证据材料范围、具体移送程序及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内容。
(二)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审查是否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情况作为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立案调查、案件初审和集体审议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杜绝了以罚代刑的情况。
(三)健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认可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于2013年12月印发实施《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为查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
(四)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衔接配合。2014年1月,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29日我厅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规范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按照我省“两法衔接”联席会议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规定,我厅认真部署“两法衔接”信息报送工作,配备了专门计算机,安排政策法规处一名同志作为信息报送人员,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
三、适应新常态 将新环保法落到实处
2015年是执行新修订环保法的第一年,我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通知(粤府办〔2015〕6号)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法治年”活动,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强化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增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列出清单、制定方案、分类实施,边检查、边查处、边整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环境问题,推进一批建设项目和企业整改,取缔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企业。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贵义 85265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