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4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333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我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3号《关于加快推动我省风电项目建设助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原则支持加快推动我省风电项目建设。
二、风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15年,我厅将结合“十三五”环保规划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对《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开展修编工作,按照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确保全省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关要求,统筹优化全省生态严控区范围。建议严格控制我省风电项目装机规模,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与相关环保规划的衔接,优化风电项目空间布局,最大限度降低风电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风电项目建设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否可行以及对项目的具体环保要求,以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为准。同时,风电项目建设应按照《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2〕2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指南(试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 瑞 855163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