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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0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函〔201542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050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人大环资委:

我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0号“关于抓紧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会办意见如下。

一、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20005月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省份,2010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93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条例》和《办法》实施以来,各市不断加大整治力度,2010-2014年完成整治工程项目2万余个,在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2014年,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平均为85%,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湛江和云浮6个城市全面达标,珠三角PM2.5比全国74个重点城市低53.9%,比京津冀地区低54.9%,比长三角地区低29.9%。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立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当前环保工作的迫切需求

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珠三角已和京津冀、长三角共同被国家列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控制区域之一,同时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污染也有向珠三角以外地市转移的趋势。尽快制订一件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可操作强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尚未达到新标准要求。2014年全省实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GB3095-2012),PM2.5年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尚未达到新标准要求。

二是我省正在实行的部分管理措施因缺乏法律依据,执行阻力很大。随着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或减量替代的环评准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等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成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完善。

三是很多政策措施需要与近期修订的法律衔接。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大于2009年开始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条例》需要与这两部法律做好衔接。

    四是制定《条例》正面临重大机遇。人民群众一直非常关注环境空气质量。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出台后,PM2.5引起广泛高度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引起了两会代表的重点关注。省环境保护厅办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件从2012年的2件剧增到2014年的11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决定将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2号建议“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建议”作为本届人大的重点督办建议,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同时也反映了广大群众对切身利益的关心,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愿望。

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已纳入我厅工作计划

我厅拟委托科研单位开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制订的前期研究工作,待研究工作完成后向省政府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研究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目标。

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新经验,综合考虑能源、经济、科技和人体健康等各种因素,制定确立新的管理原则和制度,创新行政、经济、技术等管理政策和措施,从而把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置于科学的、可持续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框架内,充分体现法律的适应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则。

一是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遵循适应性和前瞻性相统一、科学性与具体性相统一、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相统一的原则。

二是改善质量,保障健康。以实现我省空气质量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和首要目标,兼顾空气质量的长期改善和短期高强度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

三是强化责任,完善制度,着力从法律上解决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完善现有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是多源监管,全程控制。针对我省区域性、复合型、压缩性的污染特征,对燃煤、工业、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扬尘、饮食油烟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

五是多措并举,综合防治。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合力解决大气环境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417

 

  (联系人及电话:王舒曼 875336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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