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39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7和1385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林业厅:
我们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227号《关于加强广东省湿地保护的建议》和第1385号《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湿地建设和保护的建议》的会办意见是:
一、坚持规划引导,严把环保准入。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粤府〔2006〕35号)的要求。为实现绿色广东,结合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重点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以优化空间布局为突破口,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将全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其中陆域严格控制区包括两类区域:一是自然保护区、典型原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后备水源地等具有重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区域;二是水土流失极敏感区、重要湿地区、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和红树林保护区等区域。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实施规划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使规划实施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严格执行陆域及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加强海岸和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河口海口湿地红树林生态恢复,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境、原生生态系统。
二、深入推进南粤水更清行动。省政府召开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朱小丹省长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研究部署全省新一轮水污染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评估办法》,制定年度南粤水更清评估计划的实施细则,制订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分解工作目标、细化整治任务,狠抓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为加快推动南粤水更清行动,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三、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和重点流域污染整治力度。一是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新丰江水库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共争取约1.5亿元国家财政资金对新丰江水库和高州水库的资金支持;推动东江流域纳入国家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二是不断深入推进流域综合整治。组织编制练江、枫江、小东江整治方案,编制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开展淡水河、石马河整治方案的修编工作,摸清流域基本情况,研究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增强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省政府先后召开东江水质保护、广佛跨界区域污染整治和练江污染整治等现场会和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等污染整治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工作;印发实施污染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先后多次现场督办指导,落实整治工作。积极配合省人大督办,召开全省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会议,配合省人大开展“四河”污染整治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整治。
四、继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是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由我厅牵头的省级部门间农村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行动的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围绕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小流域综合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建设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部署每年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二是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示范县试点项目建设。积极落实中央“以奖促治”政策,省级财政给予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周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农村生态环境、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得到保护。
五、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围绕实现南粤水更清行动目标要求,狠抓落实,不断深化流域污染整治;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继续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优勤 875316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