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5〕4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
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鉴于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废止了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厅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不再将“按规定需要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纳入省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只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现将《2015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要求,加强企业环境监管,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评,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审核汇总情况及辅助证明材料上报我厅。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企业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并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015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志宏020-87537876,传真:020-8753783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2015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