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47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8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港澳办:
我们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8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粤港、粤澳环保交流合作,早在1990年代,就成立了粤港环境保护联络小组,后经省政府同意,更名为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主要职责为就粤港两地有关环境质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事宜进行磋商。粤澳环保交流合作始于1990年代,2001年成立了粤澳环保合作专责小组,以研究、落实及协调粤澳两地政府在环保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事宜。多年来,我厅作为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粤澳环保合作专责小组的粤方组长单位,主动协调粤方成员单位,积极推动粤港、粤澳环保合作。在粤港、粤澳联席会议框架下,我厅分别与港澳环保部门签署了《粤港环保合作协议》、《粤澳环保合作框架协议》,在大气污染防治、跨境水环境整治、废物利用、环保产业等方面深入开展合作。
在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方面,早在2002年4月,粤港两地政府就联合发布了《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2002-2010)》,根据联合声明,双方共同制定了我国第一个跨境大气质量管理计划——粤港《珠三角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年)》,明确了粤港双方2010年四种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大气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目标。2010年后,粤港双方同意继续实施空气质素管理计划,明确了2015年四种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和2020年减排意向。2014年9月,粤港澳三地环保部门签署了《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议书》,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同。粤港澳三地紧密合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显示, 2006年至2013年间,区内录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分别下降62%、13%和15%,区域空气质量指数值(RAQI)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水平(适用于一般生活区)的全年日数亦由2006年的68%增至2013年的82%。2014年珠三角地区PM2.5、PM10浓度分别下降了10.6%和11.4%,平均达标天数为298天,比京津塘、长三角地区分别多出142天和44天。
在水环境治理方面,为加强东江水质保护,我省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设施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对东江流域水质水量全方位自动监控,确保东江干流和东深供水工程水质符合供港水质协议要求。2008年我厅与香港环保署开展了珠江河口区域水质管理合作规划前期研究,旨在评估珠江河口水域在不同水质目标下的纳污能力,为珠江河口水质管理提供科学基础。为减轻水浮莲对澳门水域的危害,我厅主动协调督促珠海、中山等有关地市加强前山河水浮莲专项治理。结合粤澳新通道项目规划建设,积极做好协助鸭涌河整治规划工作,2013年1月,我厅直属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南粤集团签订《粤澳新通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鸭涌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鸭涌河综合整治工程方案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三个技术服务合同,我厅主动督促跟进,目前完成了《鸭涌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鸭涌河综合整治工程方案设计》,鸭涌河整治规划项目正有序推进。
在废物利用方面,为切实解决澳门面临的实际环境困难,维护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我省帮助澳门处理处置废旧车辆等废物,并会同有关部门立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在粤港、粤澳联席会议框架下,认真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进粤港澳三地环保交流合作,合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钟伟青 8753775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