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54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
三次会议第2015005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
我厅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051号提案《关于实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近年来,为确保东江水质安全,省政府对东江流域上游地区通过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助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促进了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强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2006年实施《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区域内停止审批、核准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从地方法规的层面上为实施政策性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4年10月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补偿分配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中,我省对东江流域的水质保护给予较大的政策支持。1993年以来专门设立了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每年安排约4000万东江经费用于东江水系水质保护项目,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项目和东江流域各市县的水质监管能力建设。2014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充分考虑了对生态保护较好地区的补偿,水质环保专项资金以水环境敏感程度和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等作为主要因素依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也以各地区域环境敏感性作为重要因素依据对资金进行分配。
下一步,我厅也将积极配合省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徐淑莺 875378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