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54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10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纲要办:
我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10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近年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多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的尺度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如珠三角地区),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另外,具体到不同的建设项目,其应执行的环保标准要综合考虑行业类型、所在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防治工作政策等多种因素,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可要求企业执行比行业标准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佛山市汾江河综合整治“630”方案计划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基于环境容量制订汾江河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由我厅会同省质监局联合印发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部分重点行业5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体现了汾江河流域特色,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汾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提升将发挥积极作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扬 875317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