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7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
热电联产项目进行DLN改造调试申请的复函
东莞市通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解封进行DLN改造调试的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燃气发电工程)已建成投产超过1年,需要配套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2015年2月4日,我厅就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已经取消,我厅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生产调试相关申请事项。你公司如因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DLN改造调试,可直接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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