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5〕6号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89187
组织机构代码:56085364-2
法定代表人:杨晚华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9日到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佛山至肇庆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经开始建设,建设过程中对路线进行了调整,对设计标准、工程内容均进行了部分变更,导致环境敏感点有变化,主要环保措施随线路调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属于重大变更的有:
1.正线长度调整为79.717km,线路正线横向位移超出200m的累积长度为37.566km,占原正线长度的44.4%。
2.声环境敏感点新增39处、减少65处,减少及新增敏感点数为原敏感点数量的132%。
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佛山至肇庆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在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佛山至肇庆段项目开始建设之前没有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线路变更平面示意图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佛山至肇庆段项目停止建设,限期6个月内补办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